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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探究
作者:张洪江   发布时间:2013-11-12 09:29:15 打印 字号: | |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质量进行内部检查和评价的活动。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增强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力保障。因此,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升工作成效,需要标准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予以支撑。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与评查人的选定
  评查案件质量应首先在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确定或设立评查机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构负责拟定并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适时通报。上级法院的评查机构应督促、指导和检查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目前我市各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评查机构尚不统一,有的设立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有的设立在审判监督庭,职能尚需进一步明确。
  评查人一般应当从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和综合能力的法官中产生。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确定案件质量专职评查人,也可以在本院内部人员中选任或者从退休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中聘任兼职评查人。评查人应依照相关制度正确履行职责,按时完成评查任务,查阅被评查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查案件,对被评查案件进行评价、打分;对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推荐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
  评查人的选定应注意回避原则与保密原则。评查人不能是被评查案件的主审人,不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不得与被评查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查。如评查机构从本院内部各审判部门抽选办案法官作为评查人员,应尽量采取各审判业务庭评查人员循环交叉评查方式评查案件,保证案件质量评查的公正性。评查人应妥善保管卷宗材料,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形式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采取基础(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的形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逐案评查等形式进行,但实践中一般逐案评查形式较少使用。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进行复查或者抽查。并且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法院循环交叉进行。集中循环交叉评查,有利于及时发现辖区内法院的案件质量状况,以及不同法院之间执法尺度上的差异,及时提出评查建议,并通过培训、会议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加以转化,促进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基础(常规)评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对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评查。各级人民法院对常规评查的案件,可以按月或者按季进行。基础评查工作,案件选取应注意均衡,力争做到全员覆盖,即对每名法官的案件应做到一定比例抽取评查。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定期评查的比例,但一般不得低于法官结案数的5%。
  重点评查是对特定案件进行逐案评查。要将上诉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举报投诉案件;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超审限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公众关注案件和重点涉诉信访案件等作为案件质量评查重点予以评查。
  专项评查是针对某一类型案件和问题进行的评查。要重点针对当事人对有关司法行为、司法作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民主、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所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专项评查工作力度。
  三、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立案案件包括立案法定条件、信息录入等;审结的各类案件包括事实证据认定、实体处理、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裁判文书、装卷归档等;执行案件包括办案质量效率、执行公开、法律文书及执行笔录、执行卷宗等。
  案件质量评查的评分标准应适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对被评查的案件以100分为基础分值,根据评查中发现的不同情形,比照市高级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扣分标准表》予以扣分和加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类案件;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类案件;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C类案件;不满60分的为D类案件。
  四、被评查案件的筛选与确定
  评查机构负责被评查案件的筛选与确定工作。评查机构可以直接从本院的法院综合信息系统选定被评查案件,也可以在下级法院或者本院相关审判部门所列出的结案情况清单中确定被评查案件。如采取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形式评查案件质量,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从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设定该次评查所需要的查询条件(如案件类型等信息)导出符合查询条件的案件范围,然后采取抽签等形式确定被评查案件;如采取基础(常规)评查形式评查案件质量,可以从本院相关审判部门列出的结案情况清单中按照覆盖每名法官,每名法官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被评查案件方式确定被评查案件范围。
  评查机构应当及时确定所评查案件的范围并通知被评查单位,各被评查单位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调取被评查案件的卷宗并将卷宗移送至评查机构,或者由评查机构统一调取被评查案件的卷宗材料。
  五、案卷评查标准化流程模拟
  市高级法院在组织本院案件质量评查自查工作和全市法院集中评查工作中,发现评查人查阅案件卷宗各有特点。笔者予以总结,供评查人在评查工作中参考适用。
  (一)顺序式阅卷法。在被评查案件卷宗相对较薄的情况下(如:正副卷相加一百页以内),评查人可采取顺序阅读法评查案卷,即按照卷宗所标示页码从首页开始逐页查阅卷宗至尾页。边查阅案卷边记录问题,或对存在问题页码予以记录,待阅卷结束后,汇总情况,按照评查标准予以相应扣分、加分,并作出评查意见。
  (二)追问式阅卷法。在被评查案件卷宗相对较厚(如:正副卷相加一百页以上)或者一案多宗案卷的情况下,评查人可以采取追问式阅卷法评查案卷,即首先阅读案件裁判文书,对案件结果有初步认识后,带着法院为什么要作出如此裁判的问题继续阅卷;其次,将裁判文书与庭审笔录对照查阅,重现庭审全貌;第三,带着裁判文书及庭审笔录中所发现的问题继续阅卷,对案卷材料中的当事人身份是否适格、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查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作出评判。评查人将内心预设问题在卷中逐一找到对应答案后,汇总结果,作出评查意见。
  (三)对照式阅卷法。如果评查中案件类型相同或者针对某一问题开展的专项评查中,评查人可以采取对照式阅卷法评查案卷,即将两件以上案件的卷宗放在一起,就某一问题进行对照比较,对正确及错误作法予以评判,汇总结果,作出评查意见。如,就案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开展的专项评查,评查人将三件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案件案卷放到一起对照查阅,有两件案件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做有笔录,另一件没有,没有的应酌情予以扣分;随后再对两件有笔录的案件案卷进行对照,发现其中一份笔录当事人未签字,应酌情予以扣分。
  六、案件质量评查意见的形成
  评查人进行案件评查,应当在认真审阅卷宗材料的基础上,依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评查标准,提出初步评查意见,写明案件存在的问题、扣分和加分的依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查机构。
  评查机构根据评查人的初步评查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形成评查结果,并向被评查部门及法院反馈评查意见。被评查部门及法院对评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一定工作日内向评查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未按期提供反馈的,视为对评查结果没有异议。
  评查机构应对异议意见进行评议,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形成评查意见;认为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七、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使用
  各级法院要着力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成果的综合利用机制。要在评优和评差两个方面上下功夫,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法官执法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要在狠抓落实改进措施上下功夫,善于提炼经验、扬长展优,明短揭短、析短补短,增强改进措施意见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案件质量评查为契机促进审判质量提升;要在案件质量评查的民主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加强评查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的互动,广泛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业务部门案件复查改进的衔接工作;要在沟通协调上下功夫,加强与立案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当事人的信访投诉,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件评查,加强监督,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要在对接机制上下功夫,对经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本院或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况下,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要在总结经验上下功夫,必要时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进一步深入调研,形成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努力将调研、评查、分析、报告、反馈、建议、督办等工作环节联为一体,切实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质量。
(作者单位: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