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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避及对策探讨
作者:田继祥 马操   发布时间:2013-12-02 11:07:15 打印 字号: | |

  执行规避是当事人逃避债务、对抗人民法院执行措施的一系列行为,是人民法院“执行难”现状的主要原因,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也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造成“执行难”的成因有很多,其中包括执行立法滞后、执行理念落后、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公民法制观念淡漠、执行队伍总体素质不高和规避执行等原因。近年来,当事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日益增多,已严重干扰了执行工作。因此研究和解决执行规避问题,对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规避执行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大量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明知法院审理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在诉讼中、执行前将财产转移、隐藏,造成无财产的假象,逃避执行。比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
  (二)外出躲债。一些被执行人以外出打工为名躲避执行,与法院执行人员打“游击战”,或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法院因找不到人、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从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使法院的裁判变成一纸空文,令申请人难以接受。
  (三)假诉讼、虚假公证和仲裁。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利用虚构事实获得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仲裁书、公证书申请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上述行为严重干扰和阻碍了执行措施的实施,使正常的执行活动难以进行。
  (四)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采用剥离企业优良资产另立新公司,或者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形式,“金蝉脱壳”,悬空债务。
  (五)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借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的“缓兵之计”来拖延法院执行,使执行法院不得不重新回到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上来。
  (六)以上访、信访、缠访为手段,给执行人员施加压力,制造迷雾,致使该用的执行措施不能用,查封、扣压的财产、执行来的款项尽数而退。
  (七)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导致本有可能执行的存款在法院查询、办理冻结手续过程中被取走或在办案人员查询存款时,遭被执行人员工围攻。
  (八)被执行人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执行。一些被执行单位,利用“名人”效应、“引进企业”、“重点项目”“困难企业”等虚名寻求个别领导的保护,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长期抗拒执行,法院执行处处受限。
  (九)执行监督越位。被执行人利用法院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对个案进行监督,干扰法院执行;此外,被执行人还利用个别媒体的舆论监督试图左右法院的执行工作。
  此外,实践中规避执行的花样还有很多。比如将存款冠以职工工资、专项资金、封闭运行资金等名义阻止执行;以执行将引发职工下岗,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等等;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二、规避执行的形成原因
  (一)社会诚信缺失。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荣辱观呈多元化发展,造成社会部分成员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人们不以违反法律为耻,反以打法律的擦边球、规避法律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荣。因此,急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二)执行法律尚不健全。目前,相关的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散见于众多法律文件且现行的各种执行法律文件尚不完备。我国现行立法只有《民诉法》执行编正式规定了执行的操作程序,但仅有的34个条款从程序上并不能适应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虽然最高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司法解释过于原则、笼统,尚没有形成一部系统完整的执行法律体系,不能适应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而且,当前我国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不够,无形中也促使了一些人不断地选择规避执行。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导致一些被执行人的行为难以用法律条款约束,因此,尽快制定一部体系完备的强制执行法已经成为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当务之急。
  (三)行政干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产生严重干扰,接受委托执行的法院消极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三案”现象、人少案多的现实矛盾,致使怠于执行、执行不利的情况发生,以及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处罚不利等因素,不同程度上也助长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心理。
  三、反规避执行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为有效开展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武器。当前,由于执行立法不完善,对当事人规避执行的案件只能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以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退出执行程序,执行中存在着很多难以跨越的法律障碍。建议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使执行工作有严谨的操作程序,严格依法规范被执行人行为,最终消除规避执行现象。
  (二)构建社会征信系统,提高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诚信意识。国家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联合公安、工商、房管、土管、车管、税务、保险、银行、审计等部门,利用网络资源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征信信息向社会公开,使试图规避执行的“老赖”知难而退。要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要加强与公安、银行、国土、房管、工商、产权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将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高消费、注册新公司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三)构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共同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
  (四)强化财产查控,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掌控被执行人财产。
  1、强制报告财产。对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向执行法院报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动产、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2、严查财产去向。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规避执行行为。对单位是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
  (五)严格审查执行依据,防范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对有虚假执行依据嫌疑的执行依据要严格审查,对查证属实确属虚假诉讼的坚决裁定不予执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强制执行措施的力度,严厉制裁“老赖”,提高法院执行公信力。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措施。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悬赏制度。由申请人提出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向社会发布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公告。如果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并以此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规定予以奖励。
  (八)加强执行装备和人员配备,提升执行人员战斗力。执行工作属高危职业,近年来,执行工作压力与日俱增,在执行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执行员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法院应为一线执行人员统一购置人身意外保险,投入资金为执行人员配备安全装备并适当增加人员配置,消除执行人员后顾之忧。
  此外,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还可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审计等措施。
作者单位: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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