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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发布时间:2013-12-30 16:18:45 打印 字号: | |

    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案件以及上述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所有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等民事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和部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商事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和部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部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审判由本院受理的第二审海事、海商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涉台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和部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行政申诉案件,行政机关非诉申请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一庭: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依法进行审查、登记立案;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依法协调指定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听证、审查或移送相关审判庭审查处理。        

    立案二庭:负责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涉诉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转办答复等工作。    

    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各类申诉、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      

    执行局:负责办理本院执行案件、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实施事项,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执行审查和监督事项,办理执行信访、督办和协调等工作。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处。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