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津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决定》和《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的各项部署要求,现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1.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是全市法院真正实现司法价值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必然要求。建设美丽天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重要指示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在深刻分析天津发展面临形势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天津更高水平发展的必然选择。贯彻落实好建设美丽天津的决策部署,实现既定的奋斗目标是重大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全市法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美丽天津建设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认真研究、切实找准工作的着力点,立足自身职能,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保障和服务天津发展迈上新台阶。
2.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是全市法院在司法领域积极回应群众由奔小康到要健康的迫切需要。市委明确提出,良好的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前,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全市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从实现人民群众期盼出发,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过上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继续深化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扎实有效的实际举措,依法处理事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类案件,努力构建美丽天津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共享发展成果。
3.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是全市法院实现工作再上新水平的有利契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在推进美丽天津建设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这对全市法院不断拓展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切实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法院要以此为契机,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着力改进司法作风,大力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与服务。
二、妥善审理事关转型发展的各类案件,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
4.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加强对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司法需求,加强对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发展。妥善审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制止科技开发和技术转让中的垄断行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5.服务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依法审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产业转移。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保障化解和淘汰落后、过剩产能,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发展壮大。准确把握大项目小巨人楼宇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及时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应对举措,促进产业集成集约集群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农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案件,保障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建设,促进绿色、优质、安全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加快发展。
6.依法保障现代服务业发展。妥善审理教育、旅游、电信、物流、信息、研发、工业设计、商务、节能环保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既要支持和保障面向生产、服务民生的现代服务业的自身发展,又要及时纠正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服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三、加大涉生态环保类案件审判力度,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7.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认真贯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处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等污染类犯罪,严厉打击破坏湿地、林业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等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法惩治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贪污受贿犯罪及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偷税抗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执法司法不公等渎职失职犯罪,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
8.妥善化解环境污染纠纷。高度关注资源开发、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等环境保护问题,从司法角度促进减少资源消耗过度和污染排放。依法受理各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正确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探索建立妥善处理重大环境污染索赔案件工作机制,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
9.推进环保案件专业化审判。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较为集中的法院,适时考虑设立环保法庭,探索环境保护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专业化审判模式,拓展审判职能,扩大司法服务效果,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0.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各类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妥善化解涉及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资源保护的各类纠纷,严格控制向渤海排污,保护沿海滩涂和河口湿地,促进提高海洋综合效益,全面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11.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配合。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实施绿化美化、开展市容综合整治等职责,促进清水工程、绿化工程和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加大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力度,对合法的坚决给予执行,对不合法的应予以撤销,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促使环保、交通、城建、市政等行政部门提高执法水平,从根源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建设。
四、依法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着力提升城市文明品质
12.促进提升城市载体服务功能。围绕“两港四路”重点,妥善化解在港口、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建设中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平等维护各方权益,保障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
13.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正确审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民事、行政案件,加大对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支持符合规划的“城中村”改造工程和市区危陋房屋拆迁改造。妥善化解农民以土地补偿金入股引发的矛盾纠纷,保护农民投资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维护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秩序,保障和服务城镇化建设。
14.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对涉农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做到快审、快结、快执。对典型的农村民事纠纷,要善于借助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等多种社会力量,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针对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和诉讼不便的特点,注重依法行使释明权,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妥善化解农村道路联网、农村电气化、农村环境整治等矛盾纠纷,引导农民追求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15.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诉讼服务机制,继续推行巡回审判、社区法庭、假日法庭、街道诉讼服务站等便民举措。深化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多方联动大调解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设庭审、裁判文书、执行三大平台,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及时就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环保纠纷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相关单位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
16.促进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借贷等各类纠纷,通过案件裁判强化夫妻间忠诚义务和家庭责任观念,弘扬互爱互助、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践行天津精神,促进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尽快促成拒执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促进市民养成崇尚文明、遵纪守法的习惯。
17.营造生态环保的社会氛围。通过执法办案,大力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宣传国土资源开发、资源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引导群众增强生态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合理消费,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和生态行为,使保护环境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美丽天津建设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大力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为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18.着力提高领导水平。要把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对美丽天津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司法需求,明确工作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法院领导要善于观大势、想大局、谋大事,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改进领导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
19.着力改进司法作风。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群众观点教育,坚决杜绝群众反映强烈的“冷硬横推烦”、“吃拿卡要”以及“庸懒散奢”等情况,着力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0.着力增强司法能力。要引导和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司法理念,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追求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切实加强法院队伍专业化建设,大力开展专业审判培训,提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化解涉生态环保类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落实好涉及法官职级待遇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升广大法官职业尊荣感,为美丽天津建设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