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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分析2012年知识产权案件二审改判原因
   发布时间:2013-09-02 10:09:5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市高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二审案件51件,其中改判11件,占已审结案件的21.57%。通过分析改判原因,发现一审问题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司法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司法政策是一定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行为准则和宏观导向。审判中,应注重对司法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如最高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在天津市多纳利车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时代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一审判令多纳利公司停止侵害新时代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正确,但判令多纳利公司赔偿新时代公司17万元的判决不妥,二审遂予以纠正。二是在司法解释裁量标准的把握上。知识产权审判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审判中,既要重视裁判的合法性,又要重视裁判的妥当性。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在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小鸟电动车有限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一审判决天津小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二审则认为,即使天津小鸟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全称也难以避免市场混淆,判令天津小鸟公司承担停止使用“小鸟”字号的责任。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正,驳回了天津小鸟公司的再审申请。三是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主要为判项表述不明确、不妥当或遗漏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项。如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的“停止侵害行为”表述不够明确,二审明确表述为“停止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样及作为网站的搜索链接关键词”。天津仁孚通讯器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世博通讯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继续采取彩页、广告、广播等方式发布更正声明,二审调整为立即停止其通过彩页、广告、广播等方式的侵害行为。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