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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活在案子中的人
作者:张晓敏 刘志强   发布时间:2014-08-22 10:25:25 打印 字号: | |

老法官的完美谢幕


    2014年6月25日上午9点,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里,一位面色红润、神态蔼然的老法官端坐在审判台前,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信息公开案件,分管行政审判的院领导和行政庭全体人员齐刷刷地坐在旁听席上。
    这不是一次普通的集体观摩,而是老法官王立退休前的最后一起案件庭审。
    庭审过程规范有序,技巧娴熟,发问的问题简洁明了,庭审进展节奏鲜明,把控良好,充分展示了老法官精湛的业务技能、沉稳的办案风格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案件当庭宣判,从立案到宣判只有短短的15天,刷新了该院行政审判史上时间最短的审限记录。
    庭审结束后,当原、被告退出法庭。一首悠扬的乐曲响起,行政庭负责人为王立送上一束鲜花,院领导与王立紧紧握手,屏幕上映现出“王立:行政庭永远是你的娘家!友谊地久天长!”的字样,法庭内爆发了全体人员热烈的掌声。事先毫不知情的王立被这温馨的场面感动了,他背对大家,面向国徽,掩面而泣。他表示,从事审判工作35年了,马上要退休了,却难以割舍钟爱的审判台,自己只是打算站好最后一班岗,没想到同事们却以这么隆重新颖的仪式欢送即将退休的老同事,真是令人感动。他摘下眼镜擦拭着湿润的眼角,和同事们依依惜别并合影留念。
    老法官王立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为自己的法官生涯圆满收官,但老法官对事业的追求、对法律的信仰却深深地留在同事们的记忆中。

 

活在案子中的人


    在和平法院的行政庭,王立堪称元老级的法官。最初到行政庭工作时,《行诉法》刚刚颁布实施。对这样一部“民告官”的新法律,整个社会并不熟悉,行政机关需要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老百姓也需要一个知悉、运用的过程。所以除了自身学习、钻研、理解、运用法律办好案件以外,王立还肩负着面向行政机关和广大群众宣讲行诉法的重任。
    既要办案,又要普法,身兼数职,十分辛苦,但王立却从未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他的严谨在单位是出了名的,体现在制作法律文书上,每份法律文书他都要认真校对很多遍,多年来一贯如此,因此,在和平法院,王立的法律文书是“免检”的,从没有因瑕疵而被裁定补正的情况发生。
    作为行政庭的元老,王立先后收了十几个徒弟。就像对法律文书制作的严谨一样,他对徒弟的严格也是名声在外,但徒弟们对师傅的评价却是这样五个字:“三心好师傅”。他把自己的办案经验、办案技巧、办案教训悉数传授给徒弟们,热心、耐心、真心,从无保留。对于书记员徒弟,他让他们旁听案件审理、旁听合议庭合议,试着写判决,再和自己的判决做比较;对于年轻的助审员,他让他们主持自己承办案件的法庭调查,他参与他们的合议庭,和他们共同探讨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在王立严谨而悉心的培养下,徒弟们得到了师傅的真传,有的成长为庭长、副庭长、或是业务骨干。
    对王立而言,案件就是他的全部,他悉心钻研法律,潜心研究案情,真心对待当事人,他判出去的案件,没有一起涉诉信访问题,也没有一件被上级法院改判。
    “王法官,修车钱就不要了,你判过我的案子,那时不理解,现在想通了。”王立去修车,败诉的修车人这样说。
    “王法官,您不认识我了,我是您的当事人哪,您不偏袒行政机关,很公正,我记得您。”王立走在路上,路人会拦住他这样说。
    这样的话王立听过很多,说话的人他却经常记不起来。对于当事人,无论胜败,他都没有刻意去记住他们。因为他觉得,案件胜诉,不是他的功劳;案件败诉,他直行正道,不用防范。
    因为名声在外,庭里的很多疑难案件领导都愿意交给王立承办,而他也从没辜负大家的期望,每起案件都办得圆满漂亮。但由于过度关注案件,王立落下了严重失眠的病根。多年来,他每天晚上依靠服用催眠药物才能睡3小时左右。很多时候,他做的梦都和案件有关。睁开眼是案子,闭上眼也是案子,成了一个活在案子中的人。


农民心里的好法官


    王立的严格执法,不迁就行政机关也是出了名的。
    2012年6月初,山东农民李建状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撤销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摆在王立的案头。
    原告李建认为,2012年3月15日,被告交管局以实施“涉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为由,扣留了自己的车辆。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要求,已如期接受了处理,提供了全部合法证明,证实自己没有违法行为,交管局却没有及时退还机动车。请求法院撤销交管局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原告车辆就是应该上牌照的大型运输货车,不是拖拉机,原告违法悬挂农机部门发放的牌照。被告是道路通行的管理部门,对上道路的车辆进行管理是完全合法的。” 交管局的代理人明确表示。
    到底是不是农用车辆呢?王立带着书记员顶着烈日来到停车场,对涉事车辆从车身长、宽、高、发动机铭牌标定的额定功率等等方面进行认真勘验,结果是该车不属于农用车辆。
    王立很快安排了开庭。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提起诉讼,车辆扣押期限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60天,被告的扣押行为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同时在实施强制措施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批准手续,在程序上存在违法,另外也没有制作现场笔录,只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执法交警在事后书写的查扣经过,而这一文字说明并不能代替现场笔录,不符合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
    此时,王立亮明了观点,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由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属于逾期提交,对于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法庭不予认证。此案法庭希望双方协调和解,并提出了初步意见:一是被告尽快解除扣押,返还被扣押车辆;二是自扣押之日起,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由被告负担;三是原告撤诉,以后不对此案上访。
    王立的真诚严谨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和解解决,交管局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返还了原告车辆,负担了车辆的保管费用,原告则撤回了相关行政诉讼。
    案子结了,可王立总觉得事情还没了。掩卷沉思,在这起案件中存在的被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现场笔录制作程序不合法等现象是具有社会普遍性的,这些问题不应该随着这起案件的终结而淡出法院裁判的视野。为了深入挖掘案件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他觉得应该给被告出具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被告在对车辆扣押期限、行政审批手续以及制作扣押笔录三个方面做到依法行政。
    《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建议书发出后不到一月的,交管局便进行了回复,他们表示要一定要加强法治培训,依法履行执法程序,落实错案追究制度。此后,交管局的行政诉讼案件大为减少。
    除了个案判决和司法建议,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普遍性的不规范执法行为,王立还会通过讲座的形式告诉他们。这些年,他给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统计局等行政机关做过上百次讲座,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王法官,去年我们有3件案子败诉,今年领导非常重视法律培训工作。每周都抽出半天时间集体学习相关法律。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了。”一个行政机关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说。
    “王法官,自从上次我们的案子败诉以后,我们的执法行为规范多了,不规范也不行啊,不规范到您这里肯定败诉!”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说。

    桑榆虽晚,红霞满天。今年7月,王立退休了,但他没有像大多数同事那样回家含饴弄孙、安享晚年,他应院里的工作需要返聘到了12368在线诉讼服务热线作法律咨询工作,在新的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

责任编辑:张晓敏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