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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津高法【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04-03 14:51:25 打印 字号: | |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担保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妥善处理保全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全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

         二、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三、申请人以现金担保的,可以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保管款账户,也可以存入申请人账户由法院冻结。

        四、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担保,应当及时解除。需要退还担保财产的应及时退还。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保全担保工作,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