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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慧敏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15-05-29 09:28:38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刑事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敲诈勒索 

裁判要点

       近年来,我国城市中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碰瓷儿”的行为已是屡见不鲜,其中情节严重者已涉嫌犯罪。然而,在刑法范畴内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标准不一,亦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供援引。在本案中,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碰瓷儿”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造交通事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对方的瑕疵行为要挟被害人交付钱款,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基本案情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安慧敏驾驶出租汽车,在天津市南开区、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的机动车道路上,利用被害人变更车道之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十四起,以索赔的方式向被害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就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安慧敏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提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安慧敏定罪处罚。
        被告人安慧敏辩称:第一,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对方违章和自己身患疾病等原因造成,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第二,事故发生后都是通过交通队解决,其没有敲诈勒索对方钱财。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对方司机违法,被告人安慧敏年龄偏大且身患疾病,加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事故具有类型多样性的特征,且被告人安慧敏索赔项目为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项目,故被告人安慧敏无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安慧敏驾驶牌照号为津E5986的红色夏利出租汽车,在天津市南开区、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的机动车道路上,利用被害人变更车道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十四起,并借交通警察对上述事故进行快速处理时认定对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之机,以索赔为名向马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勒索钱款共计62234元,实际获赃22650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安慧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安慧敏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人是否具有制造交通事故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中“要挟”的特征。
        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应从其客观行为来判断。本案被告人安慧敏虽始终否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但其作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出租车司机,竟在数月之内发生十余起方式雷同的交通事故,且有多名被害人及证人证实被告人在对方车辆并线时有先驾车提速跟进再减速轻撞的情节,亦有经被告人示意允许并道后发生事故的情况,甚至在被告人住院期间亦发生数起同类型的交通事故。以上行为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被告人所提出的赔偿项目虽然具有表面的合法性,但本质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在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有威胁、要挟等行为特征,但对要挟的方法并没有限定。要挟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要挟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要挟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利用对方驾驶员违章或是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弱点,通过交涉使对方驾驶员产生若不满足被告人要求即存在处理事故时车辆会被扣押、将损失更大利益、增加诉累并影响正常生活等心理压力,迫使对方同意快速处理事故,当场或在交通队向被告人交付钱款。此时被害人交付钱款并非“自愿”,而是因受到精神上的强制而被迫交付。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安慧敏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及正常生活秩序,对他人的行车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亦造成恶劣影响。在其十四起敲诈行为中,共索要钱款62234元,属数额巨大。其中39584元因被害人未妥协而索要未果,认定为犯罪未遂,实际获赃22650元。另外,综合考虑其敲诈次数多、归案后未能退还赃款等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安慧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