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网络侵权 名誉权 隐私权 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以“人肉搜索”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结合网络传播特点,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和侵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合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基本案情
原告张玉镯、孙娆诉称:原告张玉镯作为被告张明臣、范君怡聘请的保姆照顾二被告的小孩,在二被告家工作了10天,在双方交接孩子时,发生了孩子被摔在地上的情况。当时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张玉镯进行谩骂和侮辱,并将其赶走。后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各负50%责任,原告张玉镯承诺给付医疗费3000元,已履行完毕。但在此事件中,被告自2012年10月25日起,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上对二原告大肆攻击,将原告张玉镯照片贴上网页,谩骂其为黑保姆、故意摔孩子等,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并导致不断有人打来电话问讯,只能关机。原告孙娆系原告张玉镯之女,与此事件毫无关联,也被暴露个人隐私,公开了电话,导致不断有人打来电话询问其在哪里,对此事有什么看法等等,致使孙娆无法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保护,不容侵犯。二被告连续在网上谩骂,不顾事实真相进行侮辱,使二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请求判决二被告对二原告所受侵犯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予以赔偿:1、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道歉、消除所造成的影响;2、赔偿张玉镯、孙娆被侵犯权利期间无法工作的损失,张玉镯每天80元,170天共计13600元,孙娆每月3500元,170天共计19890元;3、赔偿因此侵权事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明臣、范君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侵权均不成立;原告张玉镯侵权行为发生在前,并且逃逸,被告在网上发帖只为寻找其下落,并未侮辱谩骂;原告没有任何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玉镯与孙娆系母女关系,被告张明臣与范君怡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间,原告张玉镯在二被告家做保姆,照顾二被告之子张某某。2012年10月18日下午,原告张玉镯在将怀抱的小孩交给被告范君怡时,由于二人疏忽,小孩被摔于地板之上,造成张某某右顶骨线样骨折,右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某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玉镯赔偿2012年10月18日至12月7日期间的医疗费等损失,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玉镯自愿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某相应损失。2012年12月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64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解决上述纠纷过程中,被告张明臣、范君怡自2012年10月25日起,使用zmc10381、ella8531帐号,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发布了《摔4个月孩子 无良保姆 张玉镯 事态 最新进展》、《附摔孩子保姆张玉镯本人照片》等网帖,主要内容为描述小孩受伤过程、希望寻找张玉镯及其联系方式及双方纠纷解决情况等,其中,在网帖中公布了张玉镯的照片、电话,并使用了“无良保姆”、“无耻嘴脸”等词语。公布了张玉镯女儿孙娆的电话,并提及孙娆父母离婚之事。上述网帖引发网友讨论。双方当事人均陈述,上述网帖在发帖后数日内即被删除。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明臣、范君怡陈述,在网上发帖系因其子摔伤后无法联系到原告张玉镯,是为了找到张玉镯解决纠纷。原告张玉镯陈述,被告有其联系方式,但事发后因为手机充电器遗落在被告家中、担心被告打骂等原因,确实有手机关机、不敢出面的情况。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滨港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明臣、被告范君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公开发布向原告张玉镯、原告孙娆道歉的声明,发布时间应保持七天,内容须经本院事先核准;二、被告张明臣、被告范君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玉镯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赔偿原告孙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三、驳回原告张玉镯、原告孙娆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利用网络工具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日渐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快捷方便的信息沟通渠道,网络用户在利用互联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明臣、范君怡在与原告张玉镯因小孩摔伤发生纠纷后,应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虽然二被告答辩称在网上发帖系为寻找张玉镯,但其在网帖内容中对原告张玉镯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并公布了张玉镯、孙娆的电话、住址等信息,已经超出其抗辩的为寻找张玉镯而发帖的必要限度,故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
二被告发帖网站为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该贴吧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信息空间,原告张玉镯生活在大港油田区域,二被告所发网帖已引起其他网络用户关注、讨论,其在网帖中公布了张玉镯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对张玉镯使用侮辱性词语,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张玉镯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名誉利益受损。二被告未经原告张玉镯许可,在网络上公开其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导致原告张玉镯的隐私利益受损。原告孙娆与二被告之间并无纠纷,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网帖中公布其电话、父母婚姻情况等信息,导致原告孙娆的隐私利益受损。
综上,二被告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二原告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张玉镯的名誉权、隐私权,侵犯了原告孙娆的隐私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玉镯、孙娆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应以在百度贴吧大港油田吧发布道歉声明的形式,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关于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虽有过错,但系在解决双方纠纷过程中为寻找原告张玉镯而发布相关网帖,主要内容是陈述纠纷过程及解决情况,故过错程度与侵权情节均属轻微,二被告的网帖在发出后数日内即被删除,影响范围有限,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张玉镯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赔偿原告孙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二原告主张因权利被侵犯无法工作的损失,但其提供的孙娆的收入证明仅反映了孙娆的收入情况,华某某的证明也未直接证明其主张的无法工作的事实,均不具备充足证明力,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张玉镯主张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因二被告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肖像,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