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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天津市梅江南居住区诉讼管辖的通知
津高法〔2014〕267号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8:12 打印 字号: | |

根据梅江南居住区(东至卫津河中心线、南至外环线北侧边线、西至友谊南路中心线、北至潭江道中心线)的社会管理实际,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12月22日第38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地区发生的各类案件由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本通知注意下述问题:
一、2015年1月1日前已受理案件继续审理,不再调整管辖,上述案件的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由原管辖法院负责。
二、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连接点选择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三、级别管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民商事案件中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约定。
五、我院2011年5月5日印发的《梅江部分地区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争议协调会会议纪要》(津高法〔2011〕132号)涉及梅江部分地区范围为西起友谊南路西侧,东至解放南路,东北至卫津河,南到外环线,北至天津国际老龄村南,上述地区中本次调整未涉及区域所发生的民商事案件管辖继续按照该纪要执行。
六、本通知由高院立案一庭负责解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