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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保护涉案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10-28 08:56:0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5日乘坐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901路公交车。车辆行驶到北站附近时,司机急刹车,致使原告在901路公交车上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侧人工髋关节脱位;右前臂、右肘皮肤软组织挫伤等。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身体及财产的极大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8791.87元、误工费16974元、护理费11899.58 元、交通费95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56758.4 元,鉴定费1960元、总计301437.2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驾驶员在该次驾驶过程中尽到了安全驾驶义务,并无不正常刹车。并且车内30余名乘客都安全无事,只有原告一人自称摔伤,且不能说清摔伤原因,认为原告所诉不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上午9时许, 原告高某某从医科大学站乘坐901路公交车前往宜白小区站,上车后在下客门后面台阶上第一排外侧座位就坐。公交车运行到北站附近,原告起身让另一名乘客进入内侧座位时,从台阶上摔下,倒在下客门前方。遂被其他乘客扶起,就近坐在其他座位上。原告未将自己摔倒的情况告知司机。公交车运行到宜白小区站时,原告因疼痛未能下车,后随车进至终点站。原告休息片刻仍未能下车,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后,原告被120急救车送至天津市工人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侧人工髋关节脱位;右前臂、右肘皮肤软组织挫伤等。遂于2014年7月5日至8月25日住院治疗。先后施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右髋关节脱位复位术两次手术。原告住院及复诊治疗中,先后支付急救车费390元;医疗费98401.87元;原告及陪护人员发生交通费953.4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高某某右下肢活动功能大部分丧失为8级伤残;营养期最长180日,护理期最长15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60元。
  另查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时901路公交车发生非正常刹车情况。


  
  裁判要点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依法负有将乘客安全运抵到站的义务。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承运人将旅客安全运抵到站,旅客为此支付相应运费的合同。判断是否属于客运合同的要素之一,在于运输的是不是旅客,而不在于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因此客运合同包括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所缔结的合同。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不能以不存在非正常刹车等情形作为抗辩理由。
  3.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乘客负有保护义务,而老年人作为特殊的合同主体,承运人应当尽到更特别的小心驾驶义务,确保乘车环境的安全。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损失294349.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1元、鉴定费1960元,共计4871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53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18元(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典型意义

 

  公交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载体,已成为老年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老年人由于自身原因,司机驾驶时应当予以特别照顾,像放慢车速、不要急刹车、老人站稳、坐稳后再启动等。
  上述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个案,老年人在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公交车的非平稳驾驶而摔倒的情况时有发生。更好的避免老年人受到伤害不能仅仅局限于礼貌让座。该案的判决明确了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对乘客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在承运过程中所应当注意到的谨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对目前一些承运人粗心驾驶形成了警示,督促谨慎驾驶确保每一位乘客、尤其是老年人乘客的人身安全成为每一位承运人的行车座右铭。让公交车成为老年人放心的交通工具。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