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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邱庄镇名仕博郡小区B9-105号房屋
   发布时间:2016-04-14 15:43:57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大邱庄镇名仕博郡小区B9-105号房屋的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5月11日11时至2016年5月12日11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22/16,户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北侧、长江北道西南侧名仕博郡1幢B9-105室房产。该建筑物总层数4层(-1层-3层),为连排别墅,房屋质量,布局,采光、通风条件尚可。房地产权证号:津字第123020802153号,证载建筑面积261.6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358.1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二、本次拍卖本院不负责腾房。

    起拍价:211万元,保证金:40万元,增价幅度:0.3万元。

特别提醒:

  上述拍卖房屋内有人居住,本次拍卖本院不负责房屋腾空事宜。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7日接受咨询(工作时间)并进行看房登记,有意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10时到拍卖标的物处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6年5月16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静海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静海徐庄子分理处, 账号:9080103000010000005881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中同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估字(2016)0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022-68627655

法院监督电话: 022-68627626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十里长街99号

   网址:http://tjjhfy.chinacourt.org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