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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南侧鑫嘉园31-1-502住宅房地产
   发布时间:2016-04-28 16:46:39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南侧鑫嘉园31-1-502住宅房地产的拍卖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5月10日10时至2016年5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南侧,拍卖对象地处天津市武清区,东临同发路;南临津同线;北临庆广道;北临同旺路。拍卖对象附近有801、王庆坨便民线等多路公交车,交通较便利;周边有金威新天地、顺阳领地、青苹果e族等住宅小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武清区成长幼儿园、王庆坨镇大三河小学、王庆坨中学、天津市轻工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机构;华联超市、百家信超市、大三河曾村卫生室、王庆坨医院等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坐落拍卖对象周边。房产证号:1220814020767号,产别为其他房产,证载建筑面积89.84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79年12月6日;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拍卖标的建成年代为2011年,主体十九层,拍卖标的位于5层,每层4户,两部电梯,一部消防走道楼梯,楼梯为水泥踏步、铁护手及护栏。主体结构完好,钢混结构,平屋顶,外檐刷涂料,塑钢窗。
      起拍价:48.14万元,保证金:2万元,增价幅度:0.5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9日16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6年5月14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账号:44115010010019372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津蓝房地评字[2015]第053号评估报告。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022-24219110(张法官)022-58153946(刘法官)
法院监督电话: 022-58153822(刘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6增40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