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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产房 失火咋赔偿
租客、出租方、房管站对簿公堂
作者:孙启明 何研   发布时间:2016-05-27 09:22:24 打印 字号: | |
  一租户在承租房屋期间,因使用电器不慎引发火灾。由于失火房屋系公产房,修缮与赔偿问题引发争议,出租方、承租方及相关房管站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租金损失8400元,由涉案房管站修缮相关房屋。

  市民兰某将自家位于和平区的两间房屋出租给林某使用,月租金700元。2013年12月23日,林某因使用电器不慎引发火灾,造成房屋严重受损。相关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林某租用房屋内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火灾造成涉案房屋及相邻房屋地板及木结构烧毁。事发后,兰某以林某未能保障承租房屋的安全为由向林某索赔损失,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兰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2015年全年因涉案房屋不能使用造成的租金损失8400元及房屋损毁的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家具损失和房屋价值损失);要求林某配合房管部门做好后期修缮工作;要求涉案房管站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

  被告林某在庭审中提出了三点答辩理由:一、该房屋失火属于意外事件,涉案房屋为木制房屋,存在线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隐患,因此该意外失火不能认为由被告造成。二、火灾发生后损失扩大部分,是由于原告不同意房管站进行房屋修缮造成的,不应由被告负责。三、原告是房屋承租人,其转租房屋应经过房管站备案,其主张的租金损失并无证据证明是必然发生的直接损失。综上,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原告承租的涉案房屋为203室、204室两间。其中203室(计租面积为18.99平方米)性质为独用居室,204室(计租面积6.58平方米)性质为伙用杂房。上述房屋公产管理单位均为房管站。发生火灾后,涉案房管站拟对失火房屋及相邻房屋进行修缮,但要求失火房屋所在院内全部住户在《施工场地安全要求》上签字后方能进场维修。因一邻居拒绝签字,房管站未进行修缮。林某为此起诉该邻居,经法院调解,该邻居才同意配合。但随后,由于兰某与林某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兰某也未同意房管站修房。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租用涉案房屋期间使用的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亦无法另行出租获得收益,被告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本案中虽然存在邻居影响房管站修缮房屋、原告表示不同意修缮等情况,但被告作为侵权行为人从发生火灾至今也没有自行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因此邻居和原告的上述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被告维修义务的理由。由于被告至今没有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造成原告收益等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家具损失,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价值损失,因原告系涉案房屋公产承租人,并非涉案房屋产权人,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体现为居住使用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庭审中,第三人表示同意负责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被告亦表示同意配合维修,故对原告该两项诉求,予以照准。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孙启明 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