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体育俱乐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订立虚假培训场地租赁协议,获取不义之财。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负责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李某原系本市某中学工作人员,后被任命担任该校全额出资注册成立的某体育俱乐部负责人,负责该俱乐部全面工作。其间,李某的朋友王某向其提出租赁该俱乐部游泳培训场地,赚钱二人均分。2011年至2012年间,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以俱乐部的名义与王某(王某使用郑某的名字)订立了虚假的游泳培训场地租赁协议,将应上交俱乐部的游泳培训费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截留,后与王某均分,将其分得的一半据为己有。
在群众举报他人线索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了李某贪污的线索,遂将李某传唤至检察机关进行询问,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2万余元,王某主动向上述俱乐部退还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