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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单租给面包房惹怒邻居 法院判令被告居民将房屋恢复原状
作者:孙启明 温金凤   发布时间:2016-06-30 08:48:19 打印 字号: | |
  一居民擅自拆改其承租的公产房经营房产中介,后来又租给他人经营面包房,由此触怒了邻居,被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居民将涉诉居室自行恢复原状,即把其设立的房门恢复为窗户的居室原貌。

  市民魏某是红桥区某居民楼公产房承租人,与邻居丁某住在同一单元,两家伙用客厅、厨房及厕所。2014年10月,丁某对其租住的105室进行改装,把窗户打开改成门,并写了房屋信息招牌,经营房产中介。当月30日,丁某将该房租与中介从业人员杜某。2015年7月,杜某将该房转租给肖某,其间,肖某在该房屋内经营面包店。魏某称,肖某在制作面包过程中机器设备产生噪音、高温严重影响和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魏某曾向丁某当面交涉要求其将门脸房恢复为居室,丁某不同意。魏某认为,丁某未经房管站和他的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公产房居室改为经营性质的面包房,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及转租人停止在上述房屋内的经商行为,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魏某因不堪其扰在外租房的租房费用6600元。

  诉讼中,被告丁某辩称,其另行设立了房门,独立经营,不在单元房内做饭,不会影响原告的生活;而且其已与经营面包房的肖某终止了租赁关系,屋已经空出了。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分别承租同一单元内的两间房屋,被告未经房屋管理部门允许私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出租且从事经营性活动,必然对原告的生活及居住安全造成影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自行设立的房门恢复为窗户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停止在其居室内的经商行为,不属于本案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予分析。被告将涉诉房屋进行改建从事面包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原告正常居住生活的影响是否必然导致原告无法居住转而外租房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外租房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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