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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60余名工人工资 拒不支付报酬构成犯罪
作者:孙启明   发布时间:2016-07-01 08:42:04 打印 字号: | |
  一包工头拖欠60余名工人工资近30万元而不予支付,虽然其家属在案发后代为支付了工人全部工资,但该包工头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日前,宁河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沈某系个体老板。2013年2月21日,沈某承建了本市某配水厂建给水厂工程及室内电气给水排水采暖项目土建人工部分,并与河北省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同年3月,沈某雇用63名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后沈某逃匿,共拖欠63名工人工资28万余元。2014年7月17日,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沈某依法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沈某仍一直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案发后,沈某的家属代沈某支付了其所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当庭认罪,偿还拖欠工资,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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