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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为名抢走网售豪车 参与抢劫及收赃的七人均获刑
作者:孙启明 温金凤   发布时间:2016-07-04 09:14:04 打印 字号: | |
  在网上得知他人出售二手豪车后,一男子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先以买车为名约车主见面,再施以暴力劫走汽车。该男子及其同伙以此手段连续抢走奔驰、宾利两辆豪车。日前,涉案七人均被红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试车为名抢走奔驰

  本市无业男青年范某通过网络得知被害人林某有一辆黑色奔驰GL450型越野车欲对外出售,遂纠集齐某、杜某预谋实施抢劫,后三人又纠集顾某、方某及涉案人员魏某、兰某、陆某(三人均另案处理)。2014年9月9日14时许,范某以买车为名让林某驾车至本市北辰区一家KTV附近。在范某等人的指挥下,顾某、陆某假扮买车人与林某见面,并以试车为名驾驶涉案车辆行至北辰区外环线与津保高速交口附近,魏某驾车带方某、兰某尾随。停车后,顾某等四人对林某实施控制、拉拽及语言恐吓,强行让林某下车,后驾驶该奔驰车逃逸。范某、杜某、魏某随后又驾驶该车至山东省青岛市,以走私车的名义卖与付某,获得赃款23万元,该款项后被范某、齐某、杜某、顾某、方某俵分挥霍。

  入室威胁劫取宾利

  2014年9月30日,范某又与黑龙江省男青年韩某,预谋对通过网络出售宾利轿车的被害人秦某实施抢劫。韩某纠集他人以买车为名将秦某约出见面后欲实施抢劫未果,范某遂驾车跟踪至秦某所住小区,后范某、韩某通过在该小区蹲守,得知秦某住所具体门牌号。其间,范某告知山东省男子鲁某其欲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宾利轿车一辆,鲁某承诺对此车予以收购。同年10月11日21时许,范某、韩某从一辆汽车上窃取了一块牌照,后携事先准备的枪支、手铐、喷雾剂等作案工具,谎称秦某的车辆阻碍出行,进入秦某住所内。韩某持枪对秦某进行威胁,范某持喷雾剂对秦某面部进行喷洒,并用手铐将秦某双手铐住。后韩某挟持秦某上车,范某驾驶秦某停放于楼下的蓝色宾利轿车逃逸。其间,因窃取的牌照掉落,范某与韩某在北辰区一停车场内又盗窃了一块牌照进行套牌。二人行至河北省雄县高速收费站附近,将秦某释放,驾车驶向鲁某处。次日,范某、韩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将抢得的蓝色宾利轿车以人民币34万元的价格卖与鲁某,鲁某支付现金18万元,并将一辆丰田牌凯美瑞轿车抵押给范某。范某分得赃款6.3万元,韩某分得赃款11.7万元。后经鉴定,涉案被抢宾利轿车价值人民币32.6万元。

  涉案七人落网获刑

  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均报警。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侦查被害人秦某被抢劫一案时,将范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在范某协助下,将韩某抓获;当月16日,鲁某被抓获归案。韩某到案后检举范某曾经伙同他人抢劫奔驰越野车的事实,经讯问,范某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通过范某的交代,于2014年11月4日将齐某、杜某、顾某、方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对其判处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被告人韩某、齐某、杜某、顾某、方某分别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3年6个月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刑。被告人鲁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