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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证冒充房主转租房屋 触犯两罪名 男子被并罚
作者:孙启明 南宣   发布时间:2016-07-15 09:08:03 打印 字号: | |
  先承租房屋,再制作假证冒充房主将房屋转租,一名“90后”男子以此手段诈财,后被承租人识破。该男子因触犯诈骗罪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日前已被南开区法院判处刑罚。

  被告人贾某生于1992年,系辽宁省无业男子。2015年6月,贾某通过互联网交易定制了一张姓名为“孙学武”的居民身份证。同年7月初,贾某持该身份证来到本市,通过互联网获悉杨某欲出租其名下坐落于南开区花港里的一套房屋。贾某通过电话联系杨某后,于同年7月7日在上述房屋内使用其伪造的“孙学武”的居民身份证,与杨某签订租房协议,双方约定每月房租为1500元。

  承租房屋后,贾某随即在互联网上登记该房屋的出租信息。邓某通过互联网得知该信息后,于同年7月8日和贾某在上述房屋内商谈租房事宜。贾某冒充房主杨某,商定以每月12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邓某,租期一年,全年租金及押金共计1.56万元。后贾某当场收取邓某定金500元,并约定在贾某出示房主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后再支付余款。贾某随即通过互联网再次联系制假证人员,定制姓名为该房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和产权证。7月10日,贾某用上述假证件欲收取邓某剩余款项时,引起邓某怀疑,邓某遂将贾某带至公安机关。

  经审查另查明,贾某还曾于2014年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姓名为“鲁帅”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并通过互联网交易定制了印有“鲁帅”“鲁力刚”等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一册。贾某自述其使用上述证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

  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