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需要资金为名,以支付高息为饵,一公司老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两千万元。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老总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生于1982年的汪某是本市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5月至11月间,汪某伙同母亲卢某(另案处理),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给付高息为诱饵,向方某等近20人吸收资金,总额共计1980余万元,造成参与人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