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牟利,通过互联网向国外客户发布绿豆等商品信息,后以假材料骗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了三份绿豆销售合同,骗得货款一百余万元。日前,和平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2014年10月间,杨某从梅某处购得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并招聘刘某等人担任公司业务员,通过互联网向国外客户发布绿豆等商品信息。
同年11月间,杨某在获知越南某公司有购买绿豆的需求后,指示业务员刘某采取低廉报价、寄送样品等手段获取该越南公司信任,并于当月28日通过互联网签订了第一份绿豆销售合同。2014年12月10日,越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来到北京,杨某化名郭某某,带领武某到其提前联系的仓库实地看货。两天后,杨某在本市和平区某写字楼内与越南公司签订了第二份绿豆销售合同。同年12月15日及12月17日,越南公司分别支付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的预付款共计美元35050元(折合人民币21.4万余元)。
2014年12月中下旬,杨某又以向越南出口绿豆为名,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集装箱及订舱业务,并要求自装、自报关、自集港,后其伪造绿豆装箱封箱的照片,指示业务员刘某通过网络联系制作虚假植物检疫证书,并将上述舱单、植物检疫证书、照片发送给越南公司,虚构已发货的事实。之后,杨某以实际装载的水泥砖向海关报关,运往越南。2015年1月5日,杨某与上述越南公司在互联网上签订了第三份绿豆销售合同。当月9日,越南公司支付第三份合同预付款美元34920元(折合人民币21.4余万元)。当月15日,越南公司按照约定付清前二份绿豆销售合同的尾款共计美元11.3万余元(折合人民币69.4万余元)。杨某将上述款项结汇后转入其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后其自行并安排张某等人陆续取现后逃匿。综上,杨某共计骗取被害单位越南公司人民币112万余元。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3日将杨某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