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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该罚多少?
作者:王学军   发布时间:2016-08-10 08:41:33 打印 字号: | |

本市一行政机关2014年9月3日作出决定,对某公司处五万元罚款,同时规定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2015年3月25日该公司败诉;后其继续上诉,6月19日终审再次败诉。行政机关于同年1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十万元,其中包括逾期不缴纳加处的罚款五万元。而该公司认为,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逾期三个月申请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而加处部分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此案到底是应罚五万,十万,还是像原告所说的可以分文不缴呢?

 

    天津科技大学政法学院董妍

    申请强制执行,未超出规定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于判决生效18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二审判决于2015年6月19日生效,行政机关于11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未超出规定的申请期限,法院应当受理。

 

    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

    “加处罚款”是行政行为内容之一

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经诉讼审查,其效力未予否定的,判决生效后相对人仍然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法院的生效裁判。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是180天。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经过了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执行时未超过180天的期限。

尽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只要司法审查未予否定,行政行为自始有效,“加处罚款”是行政行为的内容之一,连续计算是行政行为效力的体现,也是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本案行政诉讼审查覆盖了“加处罚款”,因此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陈冰

    《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理解存分歧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二审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执行,否则应视为丧失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许有人会说,该法条规定针对的是未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罚款决定的行为。所以本案不适用该法条规定。这种理解在逻辑上是错误的。这就如同说,青年人应当学雷锋,张三是老人不是青年人,所以张三不应该学雷锋。这种错误在逻辑上叫做“大词不当周延长”。我国《行政强制法》之所以规定三个月内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行政法上的及时原则。我们的理解是未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执行,那么同理可证,复议、诉讼的就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执行。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更符合立法本意和行政法的及时原则。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加处罚款内容是告知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加处罚款决定应另行单独作出。五万元的罚款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该处罚不服,公司享有复议、诉讼等权利。而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行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罚款的一种惩戒。加处罚款不是辅助性缴纳,不能表述为加收滞纳金,也不能理解为二次处罚,应属于对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进一步处罚,目的是树立法律权威。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加处罚款不服的救济途径。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不同的救济途径和手段,制作成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不妥。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