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花甲的赵大爷在退休后到一家公司做锅炉工,工作期间,他不慎摔伤,为此花去了高额医疗费。由于赵大爷与该公司没签劳动合同,此次事故未被认定为工伤,赵大爷遂为赔偿问题与公司对簿公堂。日前,静海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赵大爷与涉案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判令该公司赔偿赵大爷医疗费等费用15.4万余元。
2014年1月,63岁的赵大爷进入本市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做锅炉工,月工资2580元。2015年12月25日,该公司需将院内旧厂房拆除,赵大爷在厂房房顶上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顶上摔了下来,头部受伤。赵大爷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3万余元,其中公司支付了8万余元。事发后,赵大爷向公司索赔损失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
被告公司在诉讼中辩称,第一,原告并不是在从事被告所安排的工作中受伤的。第二,厂区内拆除房屋工程已经承包给案外人,原告不听阻止擅自上到房顶拆除石棉瓦,准备自用,导致摔伤,所以被告对此意外不存在过错。第三,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已为其垫付费用8万余元,赵大爷自行支付15.4万余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未订立劳动合同。今年1月4日,原告申请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因不符合工伤受理条件,未予受理。原告为静海区个人缴费窗口退休人员,自2012年5月始每月领取养老金至今。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为退休人员,每月领取退休金,且受伤时已超过60周岁,因其不符合工伤受理条件,其工伤认定未被受理。原、被告之间应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是在为被告拆除房屋屋顶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所述原告受伤不是为了被告利益,而是为了自身利益所致,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