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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车被处“0元罚款” 当事人不服状告交管部门
作者:孙启明 徐维   发布时间:2016-08-17 10:22:33 打印 字号: | |
  交警以一市民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驾驶为由,对其开出罚单,处罚金额为“0元”。该市民对此处罚不服,一纸诉状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市民陈某诉称,2015年5月,他接到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某大队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通知单。该通知单显示,陈某于同年4月9日,在津滨高速公路上行6公里+700米处,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今年5月10日,陈某到该大队接受处理,收到了“0元罚款”的决定书。

  对于这一处罚,陈某并不认可。他提出,第一,交管部门认定其超速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此事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却采用简易程序,属程序违法;第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故交管部门作出“0元罚款”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为此,陈某将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违法。

  被告河东支队在法庭上辩称,今年5月10日,原告到被告所属某大队处理津DG××××号小型轿车在津滨高速公路超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根据网上查询到的违法信息,民警依程序办案,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原告,被告在处理过程中并无不妥,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