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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巧克力未贴中文标签 被告公司未尽审查义务 赔偿消费者500元
作者:孙启明 吴玉萍   发布时间:2016-08-22 08:56:3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本市自贸区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进口直销商品”未贴中文标签引发的赔偿案。

  市民简某于今年3月27日在一家贸易公司处购买了一块单价为2.5元的“爱莲巧巧克力(迷你)”。由于该商品为进口商品,但外包装没有贴中文标签,简某遂认为该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依据该法判令上述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其人民币1000元。

  诉讼中,被告贸易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在该公司均是整盒进行销售,该商品在整体包装的外面有中文标签,原告在购买时要求拆开整体包装单独购买其中的一块巧克力,并要求进行单独结账。因此被告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虽辩称该商品系整盒销售,在整体的外包装上有中文标签,系原告坚持拆盒进行购买,原告所购买的商品为整体包装中的独立商品,故未有中文标签。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10条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被告应当对单独销售的商品加贴中文标识。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视为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告进行退货并赔偿原告损失,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进口巧克力虽然没有中文标签,但该标签问题仅属于标注瑕疵,不足以证明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本案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其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仅以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为由主张赔偿1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被告退还货款,赔偿原告5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自贸区各项试验政策的落实,贸易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由此催生出各类“进口商品直销商场”。对于经营进口商品的销售者来说,其在进货及销售阶段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确保进口商品在进入流通领域时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本案中,虽然销售者未规范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并不会对商品本身的实质性安全产生影响,但销售者并不能因此免除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