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因纠纷被多家法院查封后,房主仍与他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收取购房者高额定金,后因其无法按期交房,被购房者告上法庭。日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该交易合同无效,卖方依法返还买方定金并赔偿损失。
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本市和平区,建筑面积120余平方米,产权人为刘某。2015年11月21日,购房者苏某与刘某在某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刘某将上述房屋卖与苏某,价款220万元。双方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因为卖方导致此房产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每月违约金为人民币3万元整,最迟不超过2016年1月21日。”同日,苏某给付刘某定金10万元,给付中介公司中介费1万元。
后因刘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苏某与刘某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2》,约定刘某最迟不超过2016年2月22日履行协议,同日刘某出具《欠条》,承诺:“因前期合同刘某未按时办理房屋手续事宜,造成违约金6万元,现延续一个月至2016年2月21日止,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此违约金作废。”后刘某仍未在约定的2016年2月22日履行房屋买卖协议。苏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刘某在诉讼中表示,其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已经告诉了中介和原告房子有纠纷。诉争房屋在霸州法院拍卖的时候,其想让原告参加拍卖,但因不愿意承担相关拍卖费用,后才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刘某同意解除与原告的房产交易合同,返还定金10万元,并给付三个月的违约金9万元,不认可原告请求的租房费等费用。被告中介公司表示同意返还原告中介费1万元。
法院调取的诉争房屋权属登记簿查询证明显示,诉争房屋于2012年12月12日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查封,后被本市和平区法院及河西区法院依次轮候查封。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诉争房屋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5年8月期间被多家法院分别裁定查封,被告刘某明知诉争房屋的查封情况仍与原告签订出卖协议,故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就诉争房屋的《房产交易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被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刘某在签订交易合同时并未告知诉争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故刘某应对导致该交易合同的无效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主张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6月产生的违约金每月3万元共计21万元的请求,法院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上涨因素,酌定被告刘某给付15万元作为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被告中介公司同意返还中介费1万元,法院予以照准。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刘某于2015年11月21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无效;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中介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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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