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日18时许,两岁的童童在某商场内一家教育机构参加培训课程后,在其父母带领下欲通过一扇自动旋转门。当童童到达该旋转门前时,其母将其拽住,童童停住后其母放开手,童童又自行跑向该门,不想被迎面转过的自动旋转门带倒右脚卷入门下缝隙,后该门停止转动。童童右脚因此受伤,经在医院诊断为“右足屈肌腱撕裂、软组织挫伤”。为此,童童在父母代理下起诉商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原告年仅两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原告的身体健康。原告是在其监护人监护下到达被告商场自动旋转门前,此时其母亲已经预见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才将原告拽住,但因疏忽大意未继续有效阻止原告,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即原告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损失的90%。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管理的自动旋转门虽张贴有安全警示标识,但该标识不符合国家建筑工业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原因,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原告损失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