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帮助销售商运输大量假冒的印有“津酒”“帝王风范”等商标的包装材料,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日前,该男子被北辰区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8月30日,山东省中年男子孙某明知山东省滨州市赵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的印有“津酒”“帝王风范”等注册商标标识的12.36万个包装材料是假冒的,仍接受赵某的委托,驾驶大型货车将上述货物运至本市北辰区予以销售。当月31日凌晨,孙某将该批货物运送至北辰区外环线处时,被市工商局北辰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标有“津酒”“帝王风范”等津酒集团拥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等物品均非授权的加工单位生产,属假冒。案发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系在为赵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提供运输行为时被抓,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论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