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售房合同,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为此提起诉讼。和平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计30万元,并赔偿买方损失54.81万元。
原告王某(买方)与被告周某(卖方)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交付定金,但周某未依约定日期办理清贷及后续手续。王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双倍返还定金计3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10万元及中介费损失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在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前已被法院查封,被告隐瞒了上述重要事实,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应返还原告定金。对于同地段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亦应属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交了涉案房屋在淘宝网经司法拍卖后成交的价格作为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屋存在涨幅差价数十万元的事实,应作为差价损失赔偿原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今年二手房大幅涨价后,和平区法院审理的第一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案件。房屋涨跌差价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或实际损失,实际金额的确定应结合所处区域实际情况、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对于差价的确定,能协商确定的,首选协商的方式处理;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差价,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差价。
本案中,涉案房屋经法院查封后,被告仍出售,显系恶意违约行为,三方合同中的房屋价格与淘宝网拍卖成交的价格差价明显,足以证明原告的差价损失,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