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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没拿到学位”一案宣判
作者:孙启明 高歌   发布时间:2016-12-22 10:20:13 打印 字号: | |
  曾报道的“大学毕业没拿到学位”一案,日前由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学生要求母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系本市某高校商学院会计系财务管理专业2011级本科学生。2014年11月24日,因原告参与打架,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并于同年12月3日直接向毛某送达。2015年6月,经毛某所在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级审议,校方根据毛某受到的记过处分,依据学校关于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决定不授予毛某学士学位。校方在毛某毕业时仅向其发放了毕业证,并告知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毛某知晓后,于2015年6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反省其打架并受处分的严重性,请求学校补发学位证。同年12月29日,毛某父亲向毛某就读的商学院提出补办学位申请。今年3月,毛某再次向学校邮寄学位申请书,申请补发学位证。4月28日,毛某委托律师向学校邮寄律师函,要求学校履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行政职责。但校方最终并未给毛某补发学士学位证书。毛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被告具有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被告有权制定本校的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另根据《暂行办法》第4条第1款,在《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之外,被告有权规定其他授予或不授予的条件,所以,上述细则中规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行政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授予学士学位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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