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违规行驶的面包车将一位大爷撞倒后逃逸,随后的十几分钟内,倒在原地的大爷又两次被过往车辆轧到,以致伤残。事发后,大爷将三名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北辰区法院已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受伤大爷的合理赔偿诉求获得支持。
2015年7月4日15时42分,70多岁的方大爷骑着电动三轮车沿北辰区工业路由北向东左转安光路时,被刘某驾驶的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撞倒,以致方大爷受伤,两车受损。刘某随即驾车逃逸。事发4分钟后,吴某驾驶“夏利”牌小客车途经此处,因未提前发现道路上因交通事故倒地的方大爷,吴某车辆轧到方大爷的身体,再次致其受伤。吴某随后亦驾车逃逸。当日15时55分,江某驾驶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经过此地,又一次轧到方大爷,致其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吴某、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大爷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鉴定,方大爷Ⅸ(九)级伤残1处,Ⅹ(十)级伤残3处。
经查,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所驾“松花江”未按规定期限年检,也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肇事“夏利”车在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1份。肇事“丰田”车在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1份,商业险2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为方大爷垫付1万元。由于事发后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方大爷将涉案三名司机及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庭审中,方大爷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因存在逃逸情形,吴某自愿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一次性赔偿方大爷5万元。协议已当庭履行完毕。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交赔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刘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同时根据《交赔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原告损失可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本案中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刘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1万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告刘某、吴某、江某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对原告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因三被告在本案中的主观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无法查明,故三被告应对原告损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某事故发生后逃逸,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免赔。此外,原告与被告吴某就吴某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法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刘某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赔偿原告10.2万余元(其中1万元已给付);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5.5万余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