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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能否吃后悔药?
原告对伤情存重大误解 法院判令撤销调解协议
作者:孙启明 颜玲   发布时间:2017-01-19 10:17:25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一方在未诊断伤情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判断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就此结案。未料,伤者此后病情加重且出现了并发症,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协议,再向肇事者索赔。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其伤情存在重大误解,判令撤销涉案调解协议,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赔偿。

  市民苏某于2013年6月骑电动车至河东区某路段时与骑着自行车的方某相撞,苏某因此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苏某表示自己受伤轻微,便与方某在交管部门达成调解意见,约定由方某一次性赔偿苏某5800元医疗费,双方不再涉及其他任何事宜,就此签字结案。协议签订后,方某即向苏某支付了5800元。

  此后,苏某伤情经指定医院诊断为:1.左侧第3至9肋骨骨折;2.左季肋区挫伤;3.双侧胸腔积液;4.左肺下叶肺不张。且出具医嘱:嘱病人速到外院血管外科诊治。苏某遂转至其他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双下肢静脉血栓;动脉硬化。因方某不认可苏某所患下肢血栓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经苏某申请,法院委托本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苏某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

  根据上述事实,苏某认为,其与方某虽就事故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系在其伤势未进行全面诊查的情况下所签,后病情加重,其入院诊断结果与自身判断明显不一致。为此,苏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方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判令方某赔偿其7.6万元(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保留对继续治疗医疗费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的索赔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在事故当天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中明确写明“原告表示自己受伤轻微”。事后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液等,同时引发左下肢血栓。可见,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存在重大误解,故原、被告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撤销。另外,经鉴定,原告左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因被告行车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进而引发血栓病症。虽然原告系血栓形成易发人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交通事故是原告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初始诱因,故被告对原告治疗血栓产生的费用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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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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