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不仅要确保法律效果,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果,而要实现审判效果的双赢,调解无疑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我曾经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个农民受雇于一家养猪场帮助喂猪、看夜,然而谁也没想到,就在受雇的第一天夜里却发生了意外。因正值冬天,天寒地冷,这名农民在当天深夜被取暖的炉火烧伤,造成身体多处伤残,于是将雇主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是为被告干活受的伤。
案件受理后我就预感到这是一起非常难处理的棘手案件,因此决定还是先从调解入手,于是利用向被告送达文书时顺便了解一下被告是否有调解的意愿。然而,被告一听原告把自己告了就满脸的委屈,反复跟我说,原告就干了一天活,而且又是他自己烧伤的,凭什么要被告赔偿,而且还要赔那么多钱,心里想不通,说什么也不愿赔。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初次接触,我觉得这起案件的调解难度确实很大,指望通过一、两次调解解决纠纷很困难。庭前调不成,我就做好了充分准备想在开庭时再调,但开庭调解也不顺利。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分歧严重,庭审调解还是以失败告终。尽管庭前和庭审多次调解都没有成功,但我并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休庭后我将被告叫住,继续耐心做工作,讲法晰理,半个多小时过去了,被告终于答应可以考虑适当给一定的赔偿,但最多三四万元,多了没有。
见被告松了口风,进一步坚定了我调解的信心,但由于与原告的要求差距较大,我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让被告回去后再好好考虑考虑。在被告的思想由起初的拒绝调解不愿赔偿开始发生转变后,我又做原告的工作,指出法院审理案件重事实和证据,希望原告能够明白举证不能的后果和自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通过做工作,原告也表示赔偿数额可以商量。就这样,一度陷入僵局的调解峰回路转。
从双方矛盾对立到态度转变,从各自坚持己见到互相退让,调解工作终见成效,尽管双方尚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很显然调解工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可。之后,我加大了调解力度,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联系,反反复复协商赔偿数额,几经努力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如愿拿到了急需治病的救命钱。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只是我调处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个,每当看到那些剑拔弩张的当事人经过我的调解化干戈为玉帛的时候,自己就有种小确幸般的成就感。
人们都说法律是无情的,但只要我们善于调解,就能使冷冰冰的法律变得也有温度。多年的调解工作使我深刻认识到耐心细致的调解能够把法律讲的更透,道理讲的更明,责任和是非曲直也就分的更清,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接受起来往往也就更容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化解双方间的矛盾纠纷。
调解虽然费时费力费工夫,但我愿意在这条路上继续走下去。
(于伯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