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轰动津门的“11·14北辰劫持案”日前在本市北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陆某涉嫌绑架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10:20,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1万元。
据指控,被告人陆某生于198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2016年11月14日19时许,陆某窜至本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三千路大发烟酒批发店,持刀挟持店内3岁女童丁某某,后向该店经营者索要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提供交通工具。接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乔装成被害人亲属,与陆某谈判,至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趁陆某不备将其抓获并安全解救被害人丁某某。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陆某表示认罪。据陆某交代,他因赌博债台高筑,心里很烦,于2016年10月来津散心,后来身上的钱都花完了,就想抢点钱作回家的路费。之所以选择这家烟酒店,是因为他经过踩点儿发现这家店里平时只有女人和孩子,觉得容易得手。陆某称,作案当天,他带了一把18厘米长的水果刀、打包带及口罩、帽子。进入店内后,他佯装要买烟,然后趁人不备,抱起了身旁的女童,用刀抵住孩子的肚子,大喊“抢劫”,让女店员从柜台里拿钱给他。后来,陆某发现门外有警察陆续赶来,为了能脱身,他提出要2万元现金,并要求由一名女司机用停在店外面的奥迪车将他送出城。陆某表示,在与警方僵持的6个小时中,他的内心一直在挣扎,也有过自首的打算。
庭审中,法庭出示了被害人丁某某家属提交的申请书,其中写明“鉴于被告人陆某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希望从严处理”。综合上述已查明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于10:20对该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