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警入户解决邻里纠纷期间,其中一方为吓唬邻居,竟抢夺民警腰间配枪,幸被及时制止。该男子的这一鲁莽行为已涉嫌触犯抢夺枪支罪,日前,红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年男子曹某系本市居民。2016年10月11日晚,曹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当日23时许,因房屋漏水问题,其与朋友一同到楼下邻居家中,与该户居民于某发生争执。在派出所民警赵某、翟某出警解决纠纷期间,曹某抢夺民警腰间配枪欲吓唬于某,就在曹某伸手握住枪柄欲拔出枪支时被民警制止。
法庭上,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曹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7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夺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尚未将枪支拔出枪套便被民警制止,属犯罪未遂,根据相关规定,可减轻处罚。
面对指控,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曹某的行为并未侵犯公共安全,事发现场在301居民家中,现场较为封闭,客观上没有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同时,被告人曹某主观上只是为了吓唬邻居,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曹某表示,他是一名党员,也曾是一名军人,在上世纪90年代当了三年兵,后来他当过工人、保安,案发时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事发当天,他因为喝了酒,没有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犯下了今生最大的错误,对不起党多年的培养,也辜负了母亲的期望。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进行了1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