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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他人手机给自己转账 涉案男子触犯盗窃罪
作者:孙启明   发布时间:2017-02-22 08:42:38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私自用他人手机向自己手机微信转账,累计金额达1.5万元。日前,该男子已被东丽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1万元。

  2016年5月23日至6月29日间,黑龙江省男青年张某在本市东丽区一家娱乐城内,利用其熟知老板何某手机密码之便,三次使用何某手机向自己手机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1.5万元。其间,张某于同年6月17日将窃得的5000元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返还给何某。7月13日,张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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