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开车时因被他人按喇叭催促而动手伤人,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生,天津市人。2016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富民路滨河小区附近,因当时车辆较多车行缓慢,紧随其后的一辆汽车多次对其按喇叭进行催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理论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拳击打对方司机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