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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家暴妇女申请人身保护 法院发令并当庭送达双方
作者:孙启明 南珐瑄   发布时间:2017-03-13 08:58:31 打印 字号: | |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津南区法院家事法庭发出本年度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与丈夫韩某1991年登记结婚后,韩某偶尔因言语不合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不想声张便忍了下来,这却助长了韩某的气焰,长期对张某暴力相向。2010年,忍无可忍的张某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韩某得知后,竟将张某打伤导致脾摘除,韩某也因此触犯刑律,被判处缓刑。后来,韩某的亲戚多次找张某说和,张某也考虑到尚有孩子需要照顾,于是便撤回了离婚起诉。然而,韩某此后的行为并未收敛,只要言语不合便对张某施加暴力。

  今年2月19日,韩某又殴打并言语威胁了张某,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张某逃出住处后报警。因为害怕受到更大的伤害,张某一直不敢回家,甚至不敢让韩某知道自己的住处。

  3月1日,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案承办法官在立案当天即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邀请两名家事调解员(含一名心理咨询师)参与调解,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后,结合申请人张某提交的证据,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与家事调解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

  韩某表示,一定会遵守人身保护令的限制,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并请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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