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餐厅打工,趁老板不备多次盗窃钱财。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31岁,曾在天津市河东区某餐厅打工。2016年7月至8月间,张某趁该餐厅老板不注意,多次窃取老板放在收银台边黑色挎包内的现金,共计5000余元。后该餐厅老板发现钱财被盗报警,被告人张某在原地等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被张某用于日常消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张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自首。经审理,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