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所医生违反操作规程,对患者进行静脉滴注,导致其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河西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于日前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该医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年过花甲的山东省男子唐某于1995年5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于2005年5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016年5月26日17时许,唐某在其开办的位于本市河西区某社区平房的医疗站内,为前来就医的许某进行诊治。其间,唐某严重违反常规,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在未对许某进行过敏试验的情况下,使用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对许某进行静脉滴注,导致许某出现过敏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许某符合药物过敏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其死亡与静脉点滴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因头孢曲松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对被害人许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许某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