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贸易公司提供虚假贷款申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上千万元。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周某判处刑罚。
被告单位为天津市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周某,男,37岁,该贸易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周某以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质押钢材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申请贷款材料,骗取银行贷款1400万元,用于该贸易公司使用。贷款到期后,归还银行贷款151.8万余元,造成银行1248万余元损失。2016年7月,周某欲出境时被边检民警查获并刑事拘留,3日后被押解回津。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用于被告单位使用,无法归还大部分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周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骗取贷款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经审理,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罚金7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