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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7-06-28 17:04:1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在市高院党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瞄准“十九大之前完成改革基本任务”这一目标,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稳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任务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

  一是稳妥推进法官入额工作。前期通过科学测算比例,合理配置员额岗位,同时为后期动态调整员额数量留足空间,经自愿报名、考试考核、市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等程序,产生了首批入额法官169名,确保高素质法官入额办案,为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其他改革奠定了基础。同时,精心做好未入额法官转岗安置工作,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动员,引导干警理解支持改革方案,妥善解决原有法官的平稳过渡及年轻干警的思想波动问题,解决审判管理中存在的法官管理不顺、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做到了人心稳定、队伍稳定、工作稳定。

  二是组建新型审判团队。制定《员额法官办案有关问题的规定》,建立审判团队办案与传统模式办案并行机制。审判团队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模式,审判组按照员额法官、书记员“1+1”模式,共组建审判团队57个、审判组102个,并于3月1日正式运行承担办案任务。依据上一年度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结合各类案件增长幅度、案件权重等,制定年度办案指标。审判团队办案指标为员额制法官办案指标的150%,审判组办案指标为员额法官办案数的100%。

  三是推进院庭长办案工作。制定《2017年法官办案指导意见》,强化院庭长办案采取双重考核标准,既要达到高院确定的院庭长办案指标,又要完成本院确定的基础办案指导指标。要求院庭长根据各类案件审判实际情况,指导分管部门完成全年审判任务;鼓励院庭长通过指导办案和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发挥司法改革的垂范作用、审判专业的引领作用、执法办案的指导作用,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水平。

  四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制定《新区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性质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咨询性机构,将其作为案件递交审委会讨论的前置程序,促进审委会职能从讨论个案向宏观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转变。目前,以审判委员会、跨部门法官专业会议、普通专业法官会议为主导的审判研究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案件质效得到有力提升,裁判尺度更加统一。

  二、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

  一是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根据人员岗位分类管理要求进行了岗位调整,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别配置在相应的岗位,更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厘清不同人员的职责清单,明晰未入额人员不再承办或参审案件,使审判辅助人员专职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将入额法官从事务性的工作中抽离出来,专注于审判业务,司法行政人员做好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

  二是探索实行员额法官动态管理。出台《滨海新区法院员额法官履职管理办法》,实行员额法官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德才表现等情况,对员额法官进行选任、退出调整,确保办案任务需要。确定员额法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法官办案数量指导意见》,重点考核审判绩效情况,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办案数量明显低于办案指标或累计出现瑕疵以上问题案件超过一定数量的员额法官,依情况进行通报、领导提示、警告谈话、离岗培训、退出员额等处理。

  三是完善绩效考评工作机制。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出台《岗位目标绩效考评办法》,建立以公共目标、业务目标为基础,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全覆盖,突出审判实绩导向,以审判公正、效率、效果、司法标准化等21项重点指标为核心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根据《员额法官履职管理办法》,督促法官积极承担和履行办案职责;明确法官、办案团队绩效考评标准,充分考虑部门、专业、岗位、案件权重等因素,突出考评标准的科学性、考评程序的法定化、考评结果的导向性,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和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构建管理监督网络,强化审判权运行监督。

  一是建立审判权力清单。合理配置审判权限,不断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在落实高院《审判权力清单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基础上,制定本院《审判权力清单》。进一步明晰独任法官、合议庭承办法官、合议庭参审法官、审判长和院庭长的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依照民、刑、行政、立案和执行案件类型,分别确定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权负面清单,并对审判权力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就法官助理协助员额法官处理诉讼实务、调解案件、出庭及署名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突出法官助理在团队办案中的作用,调动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积极性。自2月20日起,所有案件文书实现网上签批,非入额人员不再承办案件,不再签发法律文书;按照新的审判权限配置审判资源,科学调整办案部门及职责。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权责明晰统一、监督有序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更加完善。

  二是建立常态化监督及责任明晰机制。细化司法标准化评查体系,通过实时评查、日常评查、审委会评查,交叉评查等,全面落实高院司法标准化文件要求,以严格标准确保法官责任落实。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对重大案件和工作事项的过程管理和全程监督机制。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实行全院发改案件、再审案件的集中审理,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确保监督不缺位、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三是建立健全以网上办案为核心的全留痕审判运行机制。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信息化领导小组,先后出台《机关网上办案工作规划》和《机关电子卷宗随机同步生成实施细则》,着力建设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建设符合辖区发展特色、符合本院工作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新模式。2017年,通过实现网上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全覆盖,网上文书审批全实施,审委会数字化工作全开展,线上线下案件流转全运行,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全落实,审判辅助系统全应用等六项措施,有效推动司法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审判活动全程留痕,促进立审执工作规范协调。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