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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以“三个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人员分类定岗改革
   发布时间:2017-06-28 17:05:44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一中院积极稳妥推进全院人员定岗和分类管理工作,在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专业化建设改革上又迈进了一步,形成新的司法责任制体系,全面深化改革平稳推进。实行人员定岗和分类管理后,按照“3+2+1”模式,除执行团队外,共组建新型审判团队(合议庭)35个,其中刑事类7个、民事类17个、其他审判专业类11个。有136名干警进行了调整交流,占全院干警的35%;其中调整交流中层领导干部15人、员额法官52人。根据市委巡视整改工作要求,撤并了5个内设机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顶层设计,把握好三个原则

  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上,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牢牢把握“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政策导向和“在人员分类管理后未入额法官不能再独立承办案件”的总体要求,把握好三个原则。

  一是在人员分配上,优先向审判一线倾斜。从全院大局出发,统筹考虑,合理分配,全院142名员额法官全部编入合议庭,并按照“ 3+2+1”人员比例,配置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优先满足一线审判团队人员配置要求。

  二是在岗位要求上,突出法官职业特殊性和人岗相适原则。广泛征求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意见,深入摸排工作岗位和人员情况,综合考虑法官审判经历、专业性和人岗相适情况,合理配置各类人员。98名未入额法官,采取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担任法官助理协助员额法官办案或是转任司法行政等综合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岗相适原则,对7名中层正职和8名中层副职进行调整,其中2名中层正职因工作需要,服从大局主动退出员额,交流到行政综合部门任职。司法行政岗位也依据《人员分类管理方案》进行了微调。保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真正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在机构设置上,坚持部门整体稳定、局部调整的原则。结合巡视整改,在保持正式机构编制总体不变前提下,按照机构“ 只减不增”要求,撤销速裁庭、院长办、机关党办、信息化办,按照2002年法院“ 三定”方案规定,把政治部老干部处并入干部处,高标准做好市委巡视整改提出的机构编制问题整改工作。认真落实最高法院案件繁简分流要求,保留速裁机制,并把速裁庭相关人员编入正式编制的民三庭。将原民三庭职能合并纳入民二庭。

  二、坚持稳妥推进,做实三项工作

  坚持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改革的难点重点工作来做,强化担当,知难而进,统筹兼顾,稳妥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组建新型审判团队。在现有审判庭的基础上,组建以3名员额法官为主,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为辅的精干审判团队。所有员额法官全部编入合议庭。进入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根据案件情况参与审判团队,审理案件;其他员额法官(含副庭长)包括研究室、审管办、立案信访等部门员额法官均编入审判团队。未入额法官按照中央、最高法院、市高院的精神,从人员分类定岗后取消自动分案权限,一律不能再独立承办案件;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书记员及聘任制书记员、速录员作为书记员编入审判团队。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员额法官注重实现从单独办案向带领审判团队办案的角色转换,负责审判团队任务分工、职责定位、人员管理等,法院将赋予员额法官更大的权力,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晋升,以及法官助理入额时,将充分考虑员额法官的意见。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处理法律性事务、整理争议焦点、起草法律文书初稿,包括调解、释明等职责。书记员严格执行员额法官包括法官助理的指示和安排,完成庭审记录、填写诉讼文件、送达、文书校对等审判事务性工作。

  三是加大考核管理力度。出台新的《绩效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从制度上加大对人员分类管理后干警的考核管理奖惩力度,形成“一个规定、三个细则、一套清单和一套指标体系”等有效考核管理机制。研究适应工作实际的员额选任、退出、惩戒机制,建立健全“ 有进有出”“ 能上能下”的动态化调控机制。探索符合司法行政人员工资特点的业绩考评机制,干部交流培养和晋职晋级机制,激发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潜力和热情。

  三、坚持放管结合,处理好三个关系

  在人员分类管理后,要求院庭长在监督管理上还应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坚持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二是处理好追责与保护的关系,坚持依法追责和充分保护相结合,做到追责必须有法可依,促进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处理好个体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关系,既要避免不当的“ 个体责任”取代“ 共同责任”,又要防止“ 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的错误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