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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加强小额贷款监管
——天津和平法院关于涉小额贷款公司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7-07-06 10:53:12 打印 字号: | |
  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中小企业、个人融资难问题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高利贷等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涉小额贷款公司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和平区法院共审理涉小额贷款公司的刑事案件10件,被告人既有小额贷款公司一方的人员,也有借款人一方的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一方的人员多被判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判处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数量最多。借款人一方被判处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多为中青年男性,受教育程度较低,且前科人员较多,从性别分布上看,82%的罪犯为男性,从年龄段分布来看,年龄为40岁以下的占82%,从职业分布上看,无业人员占 45%; 从文化程度上看,高中以下文化占 60%,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有犯罪前科的罪犯占总人数的35%。

  1.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涉案的小额贷款公司虽以公司冠名,但60%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公司运营模式一般为在报纸上刊登或者四处张贴无抵押贷款广告吸引客户,目标客户到来时,不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只出具借条。贷款利息一般为年息240%至300%,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新客户一般限定22天还款,逾期还款一天每日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2.借款人的基本情况。60%的涉案借款人因生产生活所需而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0%的借款人为因赌博欠债而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多数借款人通过小报上的广告或者经朋友介绍与小额贷款公司产生借贷关系,风险意识较差。

  3.作案手段。作案手段以暴力行为为主,目的在于通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作案手法简单粗暴,常使用挟持的方法将被害人强行带到宾馆、朋友家或废弃农庄,并采用讹诈、威胁、辱骂、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政府金融办审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人民银行负责资金流向监测和整体协调推动,金融办负责考核。而对民间借贷尚未形成监管制度。由于多头监管缺乏细致分工,容易形成监管盲区,导致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被有效监管,无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更无从被监管。

  2.涉小额贷款的纠纷很容易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暴力催收在涉小额贷款的纠纷中很普遍,也很容易演变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同时,债务人暴力抗债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暴力抗债容易演变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

  3。借款人很难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规避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多以个人名义放贷、采取现金交付、利息先扣、由多名不特定人充当出借人等规避手段进行先期合法化处理,合同形式完备、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简单、出借程序合法,违法行为隐蔽性极强,借款人很难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当前金融市场借贷活动的建议

  1.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高利贷行为、支持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高利贷”违法犯罪线索。

  2.引导金融机构降低服务门槛。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实施“普惠金融”,降低金融服务门槛,通过建立特别的贷款机构或者项目,采取多种灵活方式,为中小企业、个人融资服务总体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还应当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发展法治化建设,使大量闲余资金能够通过合法且稳健的方式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3.完善立法。加快对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业务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提高立法层级,改变目前仅有少量、不完全的部门规章,甚至无章可循、规范缺失的状况。在立法过程中,既要注意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等各种金融业务的特性,制定各具特点的行业规范,鼓励创新,尊重合约;又要看到资本可在上述平台之间谋求逐利流转的本性。

  4.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管。一是取缔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下,对其资金流向和运行状况进行全方位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时检查、现场管控和动态监督。二是加大国家对高利贷行为的监管力度,尝试建立高利贷行为登记制度,即在我国设立相关的高利贷登记机构,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贷时,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5.开展针对高利贷的集中打击行动。开展集中打击“高利贷引发的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取缔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行为,打击因暴力收贷、追债而实施的抢劫、绑架、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赌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支持、保护的行为。

  (课题组成员:李鹤贤 任 飞 于筱江 刘志强 刘 雯)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7.6第8版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