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以来,和平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民生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涉民生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截至2017年7月底共对18件涉民生执行案件申请人进行救助,救助款额共计41.94万元。
这18件涉民生执行案件主要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申请人多为50、60后人员,无固定职业,依靠打工为生,因用工单位无力支付工资等各项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起诉到法院,经生效判决确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等各项费用。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企业已经停业,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长时间不能得到履行。由于大多数申请执行人年龄偏大,有的自身残疾、有的身患多种疾病,再就业能力偏低,但又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所以致家庭生活困难。他们多次来院要求执行,有的情绪激动、多次信访。和平法院执行部门向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司法救助申请后,该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报送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对决定给予救助的案件及时下达救助决定书、办理救助款的发放工作,基本实现司法救助工作救急济困、公平救助的原则。
和平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有效解决了涉民生执行案件由于无法通过案件执行获得赔偿,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难的问题,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