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其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5、组织、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6、对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负责全市法院系统业务经费、物资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通讯工作等。
二、部门单位构成
根据决算编报要求,纳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共5 个,具体包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法院全部为行政单位。
三、机构人员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设20个职能处室,下辖4个预算单位。年末实有人员1849人,其中:在职人员1311人,离休人员20人,退休人员518人。
第二部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97157.1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增加851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5904.1万元,占78%;其他收入184.3万元,占0.1%。
二、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97157.1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增加851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175.4万元,占44 %;项目支出30870.9万元,占32%。
三、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73941.5万元,比上年增加6727.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71755.3万元,比上年增加6554.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和公用等基本支出,法院信息化建设、服装购置、执行救助等专项支出。
2、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186.2万元,比上年增加172.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及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4307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21788万元,其中:
“基本工资”4914.8万元;“津贴补贴”10353.7万元;“奖金”2297.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333.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719.3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31.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038.1万元,主要用于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人民陪审员等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10402.6万元,其中:
“办公费”586.7万元;“印刷费”290.8万元;“咨询费”0.8万元;“手续费”3.3万元;“水费”111.1万元;“电费”972.1万元;“邮电费”228.4万元;“取暖费”410.7万元;“物业管理费”1133.6万元;“差旅费”584.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42.7万元;“维修(护)费”657.9万元;“租赁费”172.5万元;“会议费”1.1万元;“培训费”137.3万元;“公务接待费”12.4万元;“专用材料费”47.4万元;“被装购置费”63.8万元;“劳务费”1070.1万元,主要用于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稿费、评审费及聘任制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等;“工会经费”236.2万元;“福利费”35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8.9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其他交通费用”1204.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包括车改后的交通补贴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03.5万元,主要用于燃气费、宣传费、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等公用经费。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807.2万元,其中:
“离休费”298.6万元;“退休费”957.8万元;“抚恤金”41.3万元;“生活补助”3.6万元;“医疗费”958.5万元;“住房公积金”5363.5万元;“购房补贴”2606.6万元;“采暖补贴”85.5万元;“物业服务补贴”158.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33.3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特殊补助等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72.8万元,其中:
“办公设备购置”10.2万元;“专用设备购置”7.4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52.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3万元,主要用于购置按财务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设备的支出。
五、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10475.4万元,比2015年增加2226.9万元,增长26%。主要原因是:由于物价上涨,电费、物业费、维修维护费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故公用支出开支增大。
六、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
七、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31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762.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974.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79万元。
八、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8个,涉及预算金额14216.3万元;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8个,涉及预算金额14216.3 万元。
九、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单位共有车辆134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3辆、一般公务用车3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其他用车4辆,其他用车主要包括囚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6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
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334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减少259.1万元。具体情况:
一、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决算42.7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减少18.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控支出合理安排出国团数及人数。2016年本部门组织的出国团组2个,出国9人次。
二、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278.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8.9万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211.3万元,主要原因是实行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减少,故公车运维费减少;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减少23.6万元。2016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134辆,购置公务用车0辆。
三、2016年公务接待费决算12.4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减少5.7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接待批次及人数,从而接待费数额减少。2016年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90批次,1048人次,其中外事接待1批次,17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