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牟利,购买假冒的肉毒素、玻尿酸,后组织兄、嫂、丈夫及大姑姐一同组合包装并进行网上销售。日前,该女子及其多名亲属分别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罪名被判处刑罚。
2014年至2016年1月29日间,居住于本市滨海新区的黑龙江省女青年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医用器材及药品资质的情况下,租用了本市津南区某村一间平房,从名为“齐某”的山东籍男子及“李某”(身份不详)处购买假冒的未经包装的“保妥适”牌肉毒素以及“瑞蓝2号”“纽拉”“梵迪”等品牌玻尿酸,通过手机微信(化名为“龙雪”“叶某1”)从被告人蔡某处购买上述产品的包装盒。随后徐某伙同其兄、嫂、丈夫及大姑姐在该平房处进行组合包装并对外销售。其中,徐某之夫明知徐某等人从事的是假冒产品的销售行为,仍帮助徐某安装监控、维修电路,偶尔帮助组合包装;徐某的大姑姐帮助徐某组合包装一个多月后即离开。徐某通过QQ以及微信等方式将上述假冒产品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纽拉”等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金额共计人民币38.85余万元。蔡某擅自制造“保妥适”“瑞蓝2号”等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4万元。
2016年1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平房进行搜查,现场依法扣押“保妥适”牌肉毒素88瓶,价值5000余元;“瑞蓝2号”玻尿酸成品2868盒,半成品1500支,价值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1万元。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被告人徐某的兄、嫂、丈夫、大姑姐被法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罪名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