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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对涉惩罚性赔偿买卖合同类型案件进行分析
作者:赵立新 王伟杰   发布时间:2017-12-29 11:07:2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继修订,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特别是出现了一些"知假买假""打假牟利""打假为业"的现象,导致法院受理的涉惩罚性赔偿买卖合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7年截至11月底,二中院该类案件结案数比2016年全年相比激增250.9%,极大地增加了法官的办案压力。二中院法官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主要特征

1、维权主体集中。该类案件的原告往往是参与维权案件数量多、维权经验丰富的个人,也即俗称的"职业打假人"。以2017年为例,以7个主要职业打假人为原告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审结数占该类案件审结总数的74.3%。同时,还出现了打假人之间搞串联、亲友组团维权、打假队伍细分维权领域的种种乱象。

2、被索赔对象单一。该类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为华润、人人乐、大润发等知名大型超市,由于超市的门店多、商品种类繁复,对商品质量的把控监管难度相对较大,使超市成为打假维权的重灾区。同时,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网购维权在近期异军突起。

3、涉及商品种类日益多元化。食品因其单价低但安全标准高、出问题几率大,从而成为该类案件的绝对主流。同时,近期以来维权对象从传统食品领域扩展至高档酒类、高档皮草服饰、高档虫草补品、珠宝贵金属、豪华汽车等高价值商品。

二、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到审判工作中,对是否满足"欺诈"构成要件的判断、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是否仅属于标签瑕疵的甄别,现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脱节现象。

2、国家标准极为庞杂。以食品为例,虽然国家对各类食品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但这些标准专业性强、层级众多、规定分散,检索援引的难度较大,同时,新维权领域的不断涌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适法难度。

3、裁判尺度不统一。由于该类案件数量庞大,同时法院之间缺乏一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各辖区法院往往就同类问题无法形成统一处理思路,同案不同判现象显得尤为突出。

三、目前的主要做法

1、指定专人集中攻坚。针对该类案件案情清晰、当事人集中、成批立案的突出特点,二中院民二庭指定两名庭前员额法官在法官助理辅助下集中审理该类案件,不断对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化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优化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2、不断加大调撤力度。加强对购买者和销售者不同诉讼心理的分析研判,抓住一切促进案件调撤的有力条件和有力时机,积极力争调撤结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3、注重与其他法院的沟通协调。一方面,积极与辖区法院以及一中院进行沟通,另一方面报请上级法院建立协调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二中院民二庭已先后派员参加市高院、市商务委等单位组织的数次研讨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形成指导意见,促进该类案件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维护我市商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天津法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