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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顾客办房贷承诺八五折变成九五折 法院判令:多出的钱中介掏
作者:孙启明   发布时间:2018-01-08 09:43:31 打印 字号: | |
  个体房屋中介向买主承诺可以办理房贷8.5折优惠,结果贷款时,银行只给了9.5折优惠,买主还贷总额因此要多出3万余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中介公司老板退还买主3万元。

  2017年3月,市民魏某在购买本市河东区一处房屋时,中介公司承诺如买方个人征信良好则贷款利率8.5折,并在《房产交易合同》中手写备注。后因银行信贷政策变化,魏某仅获得了利率9.5折的银行贷款。魏某称,此种情况下,其需偿还17年贷款的总费用多出3万余元。经过协商,中介公司老板肖某签下了2017年9月30日前退还魏某3万元的协议书。此后,肖某却迟迟未给付该款,魏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偿还上述款项。

  法庭上,肖某辩称,原告当时中介费包括后续费用只给了2000元,当时确实承诺过如果原告征信良好可以打8.5折,但被告多次告知原告需在2017年春节前交首付款,否则怕银行政策有变化,但原告在春节后才交的首付款,因银行信贷政策变化导致未能办成,退款协议书是在被告误以为自己有责任的情况下出具的,现在经过咨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肖某以其中介公司名义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并在合同中承诺“如买方个人征信良好则贷款利率8.5折”,后非因原告个人征信问题导致其未能享受8.5折利率,被告又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协议同意退还原告3万元,原告亦表示接受。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虽表示系因其理解有误出具,但并未通过撤销权诉讼撤销该协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承担退还原告3万元的义务。对于被告抗辩所称的其已告知原告在2017年春节前交齐首付款以享受8.5折利率一节,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此外,即使其曾告知原告,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更不能对抗其之后出具的协议的效力,故不能成为其拒绝给付原告3万元的合理抗辩理由。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退还原告魏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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