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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玳瑁制品牟利 被告男子获刑罚
作者:孙启明   发布时间:2018-01-11 08:44:40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在花鸟鱼虫市场内出售玳瑁制品牟利,被当场抓获。日前,该男子已被和平区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5月15日,内蒙古男青年周某在本市宝鸡东道花鸟鱼虫市场内出售疑似玳瑁制品,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尚未售出的疑似玳瑁制品共计18件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周某出售的上述制品中有11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玳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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